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名参加2017年度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名参加2017年度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公告
关于报名参加2017年度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使各位考生顺利参加2017年度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经研究决定,2016年已经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成绩是否合格,以财政局官网发布的成绩通告为准),可视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报名参加2017年度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请各位报考者务必于2016年12月5日前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考试报名,于12月6日至7日到各区审核点参加审核。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发布的《通知》(京财会〔2016〕1993号)查询审核点,并于12月8日至10日完成网上报名缴费。逾期不缴费者,视同自愿放弃考试资格。
特此公告。
北京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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