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条件
2015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四)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的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八)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九)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期刊类别代码为“F”)或“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会计专业刊物或相近专业刊物;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会计专业刊物或相近专业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