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标价为200万元。在此之前
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标价为200万元。在此之前,甲公司从未向乙公司所在国家的其他客户进行过销售
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标价为200万元。在此之前,甲公司从未向乙公司所在国家的其他客户进行过销售,乙公司所在国家正在经历严重的经济困难。甲公司预计不能从乙公司收回全部的对价金额,而是仅能收回160万元。尽管如此,甲公司预计乙公司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将在未来2至3年内好转,且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建立的良好关系将有助于其在该国家拓展其他潜在客户。甲公司能够接受乙公司支付低于合同对价的金额,即160万元,且估计很可能收回该对价。甲公司销售该商品的交易价格为( )。
A、 200
B、 160
C、 0
D、 40
答案:B
解析: 该合同满足“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该公司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其向乙公司提供的价格折让的影响。因此,甲公司确定的交易价格不是合同标价200万元,而是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