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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征收进口环节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21-06-27 点击: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A.4% 

B.3% 

C.5% 

D.6% 

【答案】B

【解析】《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答案】ABCD

【解析】《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 

A.6% 

B.13% 

C.11% 

D.9% 

【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