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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会计继续教育报名入口:http://cztkj.jl.gov.cn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21-08-03 点击:



2021吉林会计继续教育报名入口

2021吉林会计继续教育报名入口:http://cztkj.jl.gov.cn

2021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通过“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网址为:http://cztkj.jl.gov.cn),会计人员在网站首页点击服务入口中的“继续教育”按钮,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报名,具体操作详见《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操作指南》。

关于开展 2021 年度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及《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吉财会〔2019〕899 号),现将 2021 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中、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按照财政部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包括会计、财政、金融、税收以及大数据、数字经济、业财融合等方面的课程,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两类。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名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学习时间为 2021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在此期间未完成学习的学员,累计学分不再保留。

(二)报名方式。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通过“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网址为:http://cztkj.jl.gov.cn),会计人员在网站首页点击服务入口中的“继续教育”按钮,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报名,具体操作详见《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操作指南》。

三、学习方式和学分管理

2021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两种方式,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 90 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 60 学分。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须在“学习类型”中选择“网络教育”,并在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选课及网上学习。课程选定后不得随意中断或改选,否则不能记录改选课程之前所学的学时和学分。网上学习结束后,须填写《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服务调查问卷》,才视为完成 2021 年度继续教育。

(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当年符合《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吉财会〔2019〕899 号)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须在“学习类型”中选择“视同通过”,并上传相关材料,普通会计人员经当地财政部门、高级会计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三)学分计算。学分计量标准根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确定。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按 1 学时等于3 学分(1 学时等于 60 分钟)折算,即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学时不得少于 3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 20 学时。参加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审核合格后,按当年累计取得 90 学分计算。

四、收费标准

继续教育网络教学费由网络培训机构直接收取,2021 年度收费标准延续使用我省 2020 年度收费标准,即:普通会计人员为 45 元/人/年,高级会计人员为 180 元/人/年。2019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和规定学时,即:普通会计人员 50 元/人/年、高级会计人员 200 元/人/年,规定 24 学时。 发票由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提供。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未完成往年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在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开通后补学前 3 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对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按照《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不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晋升职务(职称)、先进会计工作者及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等。

(二)各级财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通过微信群、

QQ 群等方式宣传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扩大社会影响,增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随时掌握会计人员有关情况,密切关注继续教育进度,

督导所在地会计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提升继续教育完成比例。

六、《关于公布吉林省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继续教育备案单位的通知》(吉财会便函〔2020〕5 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