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首套房退税常见问题解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首套房退税常见问题解答
标题:首套房退税问题收集
问题: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我于今年6月初到渝中区行政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办理首套房退税,之前两年的还款本息额计算包含每月银行按时扣款和提前还款额,今年办理时还款本息额只算银行每月按时扣款额,这一年里的提前还款额不算在本息额之内。请问这样计算是否符合财政局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我市关于个人主城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此政策是为了鼓励居民改善居住环境,对购房者每月按揭还款付息的额度予以补助,针对购房者提前还款的额度,不纳入补贴计算范围内。
问题: 我于5月18号向北部新区财政局提交了首套房个税返还资料,至今没有收到相关通知。请问一下,不知道是不是资料有问题还是办理的流程需要很久,因为申报期只有3个月,怕逾期。所以想请问一下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政策办理的相关要求,申办人应在补助年度期满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申办,逾期不再受理。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已在3个月内提交申请资料,不存在逾期的情况。相关财政局会对申办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兑现,若需进一步查询办理进度,请向北部新区财政局连续,联系电话:67465687
问题: 请问2013年4月按揭购入首套住房,现在还可以申请首套按揭住房财政补贴吗?申请条件与个税缴纳时间长短有冲突吗?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我市关于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申办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请您结合上述申办条件进行判定,本政策对个税缴纳时间长短没有限制条件。若您符合上述要求,可以在未超期的完整补助年度期满之后的3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缴纳所在区财政局进行申办。完整补助年度是指从按揭还款的第一个月开始,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类推。您的首个未超期完整补助年度为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请在2015年7月之前按照要求申办。
问题: 我在2015年4月向渝财政信箱资询了关于商贷转公积金后首套房财政补助申请的问题(信件编号渝财政信箱[2015]314),当时信箱回复应以商贷时间确定补助年度,商贷时间也可以申请补助。但在北部新区提交材料时被告知因商转公期间有几个月停止还贷,所以需要从公积金还贷开始才能享受,所有资料被退回,需重新准备。市财政和北部新区财政回复不一致,请告知以哪个为准?市民办理商转公,需要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再抵押进行公积金按揭,中途停止还贷是业务本身决定的,而非个人原因导致。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我市关于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将房屋贷款由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其间存在的非连续还贷时间,若非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根据实际还贷月份申办此政策。鉴于此类情形的特殊性,建议申办人办理之前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财政局进行联系。
问题: 本人四川户口,与2014年1月在沙坪坝买的房,已还按揭贷款一年多。房产证只有我的名字,且是唯一住房。本人个税也已交了2年。请问本人符合首套房返个税标准码?如果符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在什么地方办理。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我市关于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申办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请您结合上述申办条件进行判定,本政策对申办人的户口没有限制要求。若您符合条件,请按照下列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个人所得税缴纳所在区的财政局进行申办。
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
补助额度: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如果两个(或以上)产权人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均可以纳入计算补助的范围。当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在不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分别向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在补助年度内,如两个(或以上)产权人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合计超过申报补助住房支付按揭时,区财政可按纳税多少的顺序办理。同时,每个产权人在申报时应将其他产权人的申报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以便有关区财政局了解该套住房完整的申报情况。
申报资料:
产权人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表。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按揭银行)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问题: 本人于今年1月份申报的首套房退税,已是第三次申报,但是至今尚未收到退款,请帮忙查询。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2015年初由于国务院清理规范优惠政策的原因,此政策暂缓办理。目前,政策正常办理中,各区县对之前受理的资料正按要求依次审核拨付,将于近期拨付。详细办理进度,请向申办财政局查询。
问题: 2014年6月在重庆北部新区购买首套房且套内78平米,首次贷款在2014年9月开始缴纳,房产证是我的名字,请问40%上限的退税能否以我丈夫的个税证明等资料抵扣?是以家庭为单位还是只能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对应的个人抵扣?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我市关于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申办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由于您丈夫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故不能申办此政策。此政策是以房屋的产权人为判定依据,不以家庭为单位。
问题: 2015年6月25日,我在江北区财政局16楼预算科提交了首套房退税资料。我的房屋按揭时间支付时间是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因公司纳税地在2014年12月由渝中区变更为江北区,因此按政策要求分段退税,我在江北区地税局出具了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税款归属期间累计个人所得税27000多,但经办人员在审查我的资料时直接划掉了我2015年5月的纳税额,给出的原因是该月税款入库在2015年6月,因此不计入退税金额,重新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期间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金额为25000多),并告诉我明年退税个人完税证明期间同样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咨询两个问题:1、如果明年完税证明按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因为入库时间通常会晚一个月,我2015年5月缴税6月入库的个人所得税肯定不会纳入明年退税额,两边不占,同样退税也只能11个月,明年5月的个人所得税同样会入库在后年,怎么提交明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呢??我实际纳税12个月。2、之前我在渝中区财政退税都是按税款归属期计算总额,为什么江北区财政局是按纳税入库时间来计算总额,实际缴税6个月只计算5个月,少的那个月到哪去了??谢谢!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我市关于个人主城区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申办人需提供“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期限为对应的补助年度,即入库期为对应的补助年度。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需提供入库时间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的纳税证明,下一次申办则提供入库时间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不存在您提及的的遗漏。
若您此次为首次办理,请重新提供纳税证明;若为非首次办理,则可以补充申办第一个补助年度的前一个月税款。详细情况,可致电市财政局:67575656。
问题:我准备申请首套房退个税,但听说补助到明年就结束了,请问是否属实?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目前,我市的个人主城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正常办理中,执行截至期限请关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相关信息。
问题: 2015年6月29日我提交首套房退个税申请资料,几经曲折。要么是借款合同没带,那么是购房合同没带,自认为办理该项事宜的时候已经详细的了解了程序并仔细阅读了相关的办理流程,期间也打电话询问过相关的办事人员,但是结果却很心酸。下面就我遇到的问题做下总结:1、没有带齐资料很大原因是因为我进入重庆市财政局官网的时候,查看有关资料,上面写明的申报资料中并没有写明要带购房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这也是我为什么没有带购房合同的原因。2、在办理该项事宜的时候有些财政局可以代办,有些却要是本人亲自去。往往很多时候本人没有时间这种情况该怎么办?3、第三点我想说的是每次申请都是全套资料,试问你们每次都会看合同么,那么厚厚的合同复印下来真的是浪费资源啊,审核下原件就可以了嘛!最后希望在申报的时候能明确我们纳税人该带什么资料,该怎么填写表格都说明白些,也是方便大家。还有就是官网上写的申报资料要修改下,具体需要什么资料都明确下。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1.按照我市关于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申办的相关规定,申办人需提供“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由于申办条件同时要求“2008年12月1日起按揭购买的房屋(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故实际办理中需要申办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若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并出具相关委托证明。
3.基于政策办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以后后续的审计等要求,需要申办人按照文件要求提供资料,请给以理解。
4.针对您提出的完善填写说明等意见,我们将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由于具体申办中存在多种情况,建议办理之前与相关财政局进行咨询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