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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与公司进行交易可以按章程或经股东大会批准,而自营与本公司同业竞争业务,必须股东(大)会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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