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的特别要求
向原股东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