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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点击: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
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 号)、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 号)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
算、编制财务报表。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
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 号)
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
养老保险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
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
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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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
计科目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新增一级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增设“1006 归集户存款”一级会计
科目。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1006 归集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存入归集账户的款
项。
2.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设置基金归集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3.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等进行明细
核算。
4.归集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经办机构按规定接收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
收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收下级经办机
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等各类基金转
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
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
(2)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归集账户向受托人划拨资金、
向上级基金缴拨资金等时,按照实际划拨或缴拨金额,借记
3
“委托投资——本金”、“上解上级支出”等相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原渠道退回当期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转移收
入等时,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转移收入”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归集户存款日记账,由
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
结出余额。
归集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归集账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
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
编制银行归集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向上级
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段的资金余额。
(二)调整一级会计科目名称及增设明细科目。
1.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将“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调
整为“4001 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并根据需要在该科目下设
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 个人缴费”科目,本科目核算参保对象
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
(2)“400102 单位缴费”科目,本科目核算机关事业
单位按规定为参保对象缴纳的职业年金,本科目下还应设置
如下明细科目:
4
“40010201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本科目核算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按期为参保对象缴纳的职业年金。
“40010202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本科目核算财
政全额供款单位采用实账积累方式或因政策调整由记账方
式转为实账积累方式为参保对象缴纳的职业年金本息。本科
目下还应当分别按照本金和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40010203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记实记账缴费”,本科
目核算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在参保对象退休、跨统筹地区跨系
统转出、死亡或出国时,按规定记实缴纳的职业年金本息。
本科目下还应当分别按照本金和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400103 其他缴费”,本科目核算单位记实缴纳试点
期间以记账方式划入的个人缴费本息、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
营前暂未记实的利息、按规定需要补记的职业年金等各类缴
费。
2.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4201 利息收入”科目下设置如
下明细科目:
(1)“420101 归集户利息”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
构归集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
(2)“420102 国库存款利息”科目,本科目核算税务
机关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存入国库期间产生的利
息。
3.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4301 转移收入”科目下设置如
5
下明细科目:
(1)“430101 职业年金转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
保对象由其他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转入而划入
的基金收入。
(2)“430102 企业年金转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
保对象由企业年金转入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3)“430103 军人职业年金转入”科目,本科目核算
因参保对象由军人职业年金转入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4.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将“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
出”科目调整为“5001 职业年金待遇支出”,并在该科目下
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500101 按月支付待遇”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
机构按规定按月支付给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
(2)“500102 一次性购买商保”科目,本科目核算经
办机构按规定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一次性待遇支
出。
(3)“500103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科目,本科目核
算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对象或其继承人的待
遇支出。
5.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在“5201 转移支出”科目下
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520101 转至职业年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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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对象转出至其他统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而划
出的基金支出。
(2)“520102 转至企业年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
保对象转出至企业年金而划出的基金支出。
三、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采用记账
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各级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资金拨付记
实前不做会计处理,应当设备查簿登记累积的本金及利息金
额。经办机构在相关款项记实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职
业年金缴费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二)关于下级上解收入与上解上级支出的会计处理。
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划
出的金额(含归集账户和国库存款利息)确认上解上级支出,
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上
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
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三)关于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
理。
1.征缴款项直接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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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
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直接
划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取得
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同时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和职业年金缴
费收入,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
收入”相关明细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
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
级上解收入”科目。
2.征缴款项经国库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
缴费款项存入国库时,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确认
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职业年
金缴费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后续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
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国库存款本息总额,借记
“归集户存款”科目,按照实际转入的本金金额,贷记“国
库存款”科目,按照实际转入的利息金额确认利息收入,贷
记“利息收入——国库存款利息”。
如按规定将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
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国库存款本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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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按照实际转入的本金金额,贷
记“国库存款”科目,按照实际转入的利息金额,贷记“利
息收入——国库存款利息”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
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四)关于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在取得归集账户的存款利息时,应当按照
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
目,贷记“利息收入——归集户利息”科目。
市县级经办机构在完成资金划拨、确认上解上级支出
后,不再确认已经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归集户存款利息收入。
(五)关于委托投资和待遇支付的会计处理。
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和省级
经办机构负责委托投资和待遇支付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县级经办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人划拨委托投资资
金时,应当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含归集户和国库存款利
息),借记“委托投资——本金”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
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
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收益(损失)金额
确认委托投资收益,借记(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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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贷记(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支付指令
时,应当按照本期应支付的待遇金额,借记“暂付款”科目,
贷记“委托投资”相关明细科目。其中,一次性支付年金待
遇的,应当将个人账户累积的“委托投资”科目下“本金”
和“投资收益”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出;按月支付待遇的,
应当按照本期应发待遇的金额,先冲减“委托投资”科目下
“本金”明细科目的余额,个人账户余额中本金部分不足冲
减的,应当冲减“委托投资”科目下“投资收益”明细科目
的余额。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
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金额确认职业年金
待遇支出,借记“职业年金待遇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贷记
“暂付款”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月确认一次投资收益,
并定期与受托机构进行对账。
(六)关于账户转移的会计处理。
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基金的,各
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确认转移收入,借记
“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基金的,中
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支付指令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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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委托投资”
各明细科目,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账户转移付款资金拨付
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金额确认转移支出,借记“转
移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市县级经办
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参保对象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出至企业,后续从企业再次
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
其补记的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在退休时按规定划转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时,中央和省级经办机
构应当按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委
托投资”各明细科目。
(七)关于退费和支出追回的会计处理。
1.关于退费的会计处理。
(1)当年款项退回。退回本年度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转移收入等,当相关款项仍在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本
级经办机构按照原路退回的金额,借记“职业年金缴费收
入”、“转移收入”等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当
相关款项已由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至上级基金或由中央和省
级经办机构划拨至受托户时,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照实际
退回的金额确认其他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委
托投资”相关明细科目,市县级经办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2)跨年度款项退回。退回以前年度职业年金缴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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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转移收入等,当相关款项仍在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
本级经办机构按照原路退回的金额确认其他支出,借记“其
他支出”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当相关款项已由
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至上级基金或由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划
拨至受托户时,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退回的金
额确认其他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委托投资”
相关明细科目,市县级经办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2.关于支出追回的会计处理。
收回本年度或以前年度职业年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等,各级经办机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确认其他收入,借记
“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编制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一)关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
1.调整项目及填列说明。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
度》资产负债表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国库存款”项目前增加“归集户存款”项目。
本项目反映尚未向上级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
段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按照“归集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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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
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借入款项”、“风
险基金结余”、“储备金结余”等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
金,不予列示。“暂付款”、“暂收款”、“一般基金结余”
下各明细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金,仅保留本级项目,各
明细项目不予列示。
2.资产负债表格式。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本规定附录一。
(二)关于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
1.调整项目及填列说明。
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的基础上作如下调
整:
(1)将“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修改为“职业年金缴
费收入”。
(2)将“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修改为“职业年金
待遇支出”,并在该项目下增加“其中: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明细项目。
“其中:按月支付待遇”、“一次性购买商保”、“个
人账户一次性领取”项目应当分别根据“职业年金待遇支出”
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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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支出”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金,不予列示。原“社
会保险待遇支出”本级及各明细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
金,按本规定调整本级及明细项目名称后列示。
2.收支表的格式。
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格式参见本规定附录一。
(三)关于报表附注。
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附
注披露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披露以下事项:
1.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采用记账方式累积
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本金及利息金额,披露信息样表参见本
规定附录一的附表 1。
2.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市场
机构的管理费,披露信息样表参见本规定附录一的附表 2。
五、附则
(一)新旧衔接规定。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对相关会计科
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规定确定资产、负债、
净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项目
期初金额。
1.关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委托投资业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职业年金
受托管理合同约定进行委托投资时,将划拨资金确认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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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和受托
机构提供的关于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调增“委托投资”各
明细科目余额,同时调增“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余额。
2.关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待遇发放业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按月发放待
遇时,未按本规定在待遇发放时冲减委托投资各明细科目
的,应当自本规定首次执行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委托投资”
各明细科目冲减顺序,无需对以前期间的相关业务事项会计
处理进行调整。
3.关于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业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各级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基金向上
级基金归集时按照往来款项(即下级经办机构计入“暂付款”
科目,上级经办机构计入“暂收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
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冲减“暂收款”、“暂付款”科
目相关金额,同时调整“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余额。
(二)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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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财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险种和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 会职金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
年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年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一、资产: 二、负债:
归集户存款 暂收款
国库存款 负债合计
暂付款 三、净资产:
委托投资* 一般基金结余
其中:本金* 净资产合计
投资收益* 资产总计 负债与净资产总计
注:*标注项目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资产负债表专用项目,市县级经办机构
资产负债表不予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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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表
险种和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 会职金 02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注:*标注项目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支表专用项目,市县级经办机构收
支表不予列示。
项 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基金收入
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利息收入
委托投资收益* 转移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二、基金支出
职业年金待遇支出* 其中: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转移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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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采用记账方式累积的单位缴费情况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期初累计
本金
利息
本期新增
本金
利息
本期记实
本金
利息
期末累计
本金
利息
注:*本表中记账本金和利息是本级和下属各级经办机构的总金额。其中,
期末累计金额=期初累计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记实金额。 附表 2: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支出明细
年 月 单位:元
支付对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基础费用 基础费用 业绩费用 合计
受托机构
托管机构
投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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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例
一、职业年金基金收缴环节
(一)经办机构收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
职业年金基金缴费。
1.各级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基金缴费并存入归集账
户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2.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直接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税务机关按规定将收缴款项直接转入本级经办机
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金额及相关明细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2)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直接转
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金
额及相关明细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上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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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归集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3.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经国库划入归集账户的情
形。
(1)在资金存入国库时,本级经办机构按取得的相关
凭证所列金额及明细
借:国库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2)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
本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国库存款本息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实际转入的本息总额)
贷:国库存款(实际转入的本金金额)
利息收入——国库存款利息
(实际转入的利息金额)
(3)按规定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
的,本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国库存款本息金额
借:上解上级支出(实际转入的本息总额)
贷:国库存款(实际转入的本金金额)
利息收入——国库存款利息
(实际转入的利息金额)
上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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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归集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经办机构实际收到记账方式下记实的缴费本金及
利息。
采用记账方式缴纳单位缴费的或由记账方式转为实账
积累方式时,各级经办机构在收到记实资金时,按实际收到
的金额及相关明细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单位缴费——财政全额
供款单位缴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记实记账缴费
——本金
——利息
(三)经办机构实际收到试点期间以记账方式划入的个
人缴费本息记实缴费、投资运营前贴息记实缴费、补记缴费。
各级经办机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其他缴费
二、经办机构取得归集账户存款利息
各级经办机构取得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时,
按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利息收入——归集户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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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办机构按规定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时,按实际划出的金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
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
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四、委托投资(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划拨委托投资资金。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时,
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借:委托投资——本金
贷:归集户存款
(二)确认委托投资收益或损失。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
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的收益金额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贷: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做相反分录)
五、待遇发放(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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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达支付指令。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待遇发放
指令时,按照本期应支付的待遇金额
借:暂付款
贷:委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
(二)待遇发放成功。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资
金拨付相关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
借:职业年金待遇支出——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贷:暂付款
六、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账户转移
(一)账户转入。
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
而划入的基金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及转移来源
借:归集户存款
贷:转移收入——职业年金转入
——企业年金转入
——军人职业年金转入
(二)账户转出。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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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而向受托机构下达基金转出指令时,按照参保对象个人
账户各明细全部余额
借:暂付款
贷:委托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账户转移
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金额及转移去向
借:转移支出——转至职业年金
——转至企业年金
贷:暂付款
(三)职业年金基金补记相关业务账务处理。
1.参保对象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规定根据改革前本
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各级经办
机构在收到单位补记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其他缴费
2.补记资金向上级基金归集。
本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补记资金时,按实际划出
的金额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
上级经办机构收到归集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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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归集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3.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将补记资金划转至受托户时,按
实际划出的金额
借:委托投资——本金
贷:归集户存款
4.为参保对象办理账户转出。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下达账户转出指令时,按参保对
象个人账户各明细的全部余额
借:暂付款
贷:委托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账户转移
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按通知所列金额
借:转移支出——转至企业年金
贷:暂付款
5.参保对象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各级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入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转移收入——企业年金转入
补记资金向上级经办机构归集及划转受托户时,本级经
办机构相关账务处理与“补记资金向上级经办机构归集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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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受托户的账务处理”相同。
6.参保对象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中
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将原补记金额及收益划转至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基金,按补记的职业年金本金及收益金额
借:其他支出
贷:委托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七、退费和支出追回业务
(一)退费。
1.退回本年度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款项的,
当相关款项仍在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各级经办机构按
原路退回的金额
借: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
贷:归集户存款
2.退回本年度款项且相关款项已归集至上级基金或划
拨至受托户时,相关款项通过受托户退回,中央和省级经办
机构按实际退回的金额
借:其他支出
贷:委托投资
3.退回以前年度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款项且
相关款项仍在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各级经办机构按原
路退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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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其他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
4.退回以前年度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款项
的,当相关款项已归集至上级基金或划拨至受托户时,相关
款项通过受托户退回,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实际退回的金

借:其他支出
贷:委托投资
(二)支出追回。
各级经办机构收回本年度或以前年度职业年金待遇支
出、转移支出等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其他收入
八、期末结账
期末,将各收入类、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结余类
科目。
借: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利息收入
委托投资收益(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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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职业年金待遇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
科目)
转移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市县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其他支出
一般基金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