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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地税联合税务登记政策解答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7-20 点击:



北京国税、地税联合税务登记政策解答

 问: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目的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是强化户籍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具体体现。
 
  为便于国、地税之间的协作与联系,协调解决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及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即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
 
  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税务登记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登记及注销登记管理
 
  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分别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办结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有未申报(涉税)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未结清的;
 
  3.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4.有未结行政处罚的。
 
  对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纯地税户”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二)变更登记管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除下列变更项目外,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注册资金;
 
  2.币种;
 
  3.股东及投资比例;
 
  4.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5.变更国家标准行业;
 
  6.变更登记注册类型。
 
  (三)停(复)业登记管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复)业的,应向核发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核发发票的,纳税人应分别申请办理。均未核发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重新税务登记管理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的,应向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注销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税务登记。
 
  (五)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除“纯地税户”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向主管国、地税局任一家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地税局任一家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
 
  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
 
  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含本级)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六)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及公告
 
  任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均可认定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经一方认定后,另一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限量供应发票等措施敦促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接受处理,转变为正常户。国、地税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户纳税人定期进行公告。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核销以及报验登记管理的受理、缴销等税收管理事项,由国、地税税务机关分别管理。
 
  (八)验、换证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验、换证件工作,由市国、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实施,共同办理。
 
  (九)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法律责任行为的,由最初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处罚。
 
  (十)其他管理措施
 
  1.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税务机关对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登记、税种变更业务,由国、地税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税务登记管理范围。
 
  4.纳税人有房屋、土地的,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
 
  5.纳税人跨区(县)迁移不改变税务登记代码。
 
  6.在设立税务登记环节,国、地税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做出认定。
 
  问:《公告》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二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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