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二)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应增设 “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三)商业折扣的处理
1.商业折扣的目的是促销,一般的打折。
2.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四)现金折扣的核算
目的 | 尽快回笼资金 |
符号 | “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 |
确认收入 |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 |
科目 | 财务费用 |
注意 | 折扣包含增值税 |
折扣不包含增值税 |
(五)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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