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河北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公告-河北省工商局
2014年度河北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公告-河北省工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纸质2014年度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按照规定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仍可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报送顺序应当是: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hebscztxyxx.gov.cn),点击“年度报告报送”模块,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年度报告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咨询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请按照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指南”中“河北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咨询电话一览表”的咨询电话,与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