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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知识问答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16 点击:



河北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知识问答

1 . 问:为什么要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答: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后加强“严管”的需要,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需要。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2 . 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明确了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期限、公示途径、法律责任等,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并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了既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需求,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条例》明确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 . 问: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企业信息?
答: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工商部门应当公示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4 . 问: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何时开展?
答: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到2015年6月30日结束。
5 . 问: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答: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应当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未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6 . 问:企业能否一并报送公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
答: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期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2015年1月1日后企业可以同时填写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但需要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7 . 问:企业年度报告有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第(一)至第(六)项信息,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信息,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8 . 问: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中的(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为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时的实时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时的信息。
9 . 问:企业如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答:企业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hebscztxyxx.gov.cn),点击链接“年度报告报送”模块,选择企业登录窗口,登录企业年度报告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通过填写用户名(企业名称全称)、密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后6位,合伙企业填写执行合伙人身份证号码后6位)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保证企业信息公示的安全,企业第一次登录完成后公示系统将提示必须修改密码,之后再登录公示系统进入年度报告填报界面,按要求填写年度报告内容。
10 . 问:企业即时信息有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1 . 问: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设立的公司,其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2014年10月1日之后,企业形成的《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及时公示 。《条例》实施前形成的上述信息,企业自愿公示。
12 . 问: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是否可以更正?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其中,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将在公示系统同时公示。
13 . 问: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形,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在届满3年前的60日内经工商部门催告仍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实施部门联动响应。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是企业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是企业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 问:如何发现企业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
答:一是建立抽查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15 . 问: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6 . 问:哪些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有四种情形: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
17 . 问: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可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再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是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18 . 问: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9 . 问:如何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答: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将其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0 . 问:如何确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名单?
答: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21 . 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主要分几种方式?
答: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2 . 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答: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3 . 问:企业在接受工商部门抽查时有哪些配合义务?
答: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4 . 问:企业未按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5 . 问:企业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6 . 问: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有什么后果?
答: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7 . 问: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不上企业有什么后果?
答: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8 . 问:2013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未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
29 .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30 .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是否必须需要公示?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是否公示年度报告,如果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应当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
纸质报告和电子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 .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时的信息。
32 . 问: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是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县级工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3 . 问:个体工商户因哪些情形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答:有三种情形:
一是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二是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34 . 问: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是否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可以。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二是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 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35 .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36 .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37 .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中的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时的信息。
38 .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9 .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哪些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有三种情形: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二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40 .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是否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可以。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