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商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工商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凡在我省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的年度报告。现将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主体、方式
1、今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由于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企业应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
4、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jxaic.gov.cn,企业也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jxaic.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二、其他事项
企业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查询,也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企业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完成后,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将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依照《条例》规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