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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填制
原始凭证填制
(一)基本要求
1.记录真实
经济业务的内容、数字等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完整
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完备
(1)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2)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4)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书写清楚、规范
文字:字迹清楚、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数字和货币符号:书写要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写连笔字。特别在要连着写几个“0”时,也一定要单个地写,不能将几个“0”连在一起一笔写完。
(2)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如人民币符号为“¥”。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写有货币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应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为角止的,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5.编号连续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6.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补
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及时
及时填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审核。
8.附加要求
(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2)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等代替。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二)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不同的自制原始凭证,填制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次凭证的填制
一次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相关业务人员一次填制完成。该凭证往往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者同时反映若干项同一性质的经济业务。
2.累计凭证的填制
累计凭证应在每次经济业务完成后,由相关人员在同一张凭证上重复填制完成。该凭证能在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地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
3.汇总凭证的填制
汇总凭证应由相关人员在汇总一定时期内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填制完成。该凭证只能将类型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汇总,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
(三)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外来原始凭证应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填制完成。
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营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或打印机套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