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
201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201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1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 1)通过政府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元。
( 2 )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元(已计入管理费用)。
( 3 )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2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扣除。
( 4)直接向某足球队进行赞助15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扣除。
( 5 )支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2.3元,已列入当期费用扣除。
(6)支付企业所属车队因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0.8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扣除。
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3、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当年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1、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 100x12%=12 (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所得额6万元。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元,还可以加计扣除15万元(20x75%),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5万元。
3、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办公楼工程款属于资本化支出,不得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向某足球队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0+ 6- 15+ 20+15+0.8=126.8 (万元)
4、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126.8x 25%=31.7 (万元)
5、该企业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31.7-25(已预缴)=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