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制度 | 税收保全 | 税收强制执行 |
目的 | 预防逃税 | 强制收取税款及滞纳金 |
适用 | 纳税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措施 |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联系 | 1.均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都有扣押、查封行动 3.保全可转为强制执行 |
保全措施前提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如在纳税期满后仍未完税则不再保全,而是强制执行。
(3)担保条件: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前提
(1)超过纳税期限。
(2)告诫在先。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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