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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地方政府债务立新规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4-10 点击:



给地方政府债务立新规

给地方政府债务立新规

谈到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条款的修改,楼继伟指出,为体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从严控制和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限制举债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二是限制举债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是限制举债规模,明确举借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是限制举债方式,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五是控制债务风险,规定举债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六是明确违规举债的法律责任,规定违规举债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