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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问答(3)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5-31 点击:




 
 
 
22、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如何向工商部门提出?
 
答: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3、《条例》对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何规定?
 答: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不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4、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5、如何保护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商业秘密?
 
答:《条例》充分考虑了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条例》规定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则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开的信息。
 
 
 
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26、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答: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纸质书面方式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2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什么时间报送?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013年度报告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
 
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8、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3)、(4)项应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
 
29、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什么时间报送?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2013年度及之前的年度报告无需补报。
 
 
 
30、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4)、(5)项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七、企业信息公示监管
 
31、政府部门监管企业信息公示建立了哪几项制度?
 
答:一是建立抽查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将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政府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2、工商部门应公示哪些企业信息?
 
答: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33、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答: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