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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条件包括: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3.“从业人数”的规定,按照季度平均值计算,其中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的规定,按照季度平均值计算,其中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第五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