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处理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建议处理如下:
1.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抵减的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