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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选择汇总纳税办法的非居民企业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均需参加汇算清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报送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特别提示
年度申报表变化,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6号公告。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五)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以及违反税收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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