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设备出口退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设备出口退税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免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设备,能否退税须区分情况
1.企业购入设备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入设备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口该设备适用免税政策。
2. 企业出口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3.企业出口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进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用于生产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第二条、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