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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城建税法主要变化
2021新城建税法主要变化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起看看吧~
城市维护建设税都有哪些变化?
一是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二是城建税法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是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四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我省对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是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是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是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是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