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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有关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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