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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扣除常见问答
研发费扣除常见问答
问:我司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材料,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销售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除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我司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问:我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符合不征税条件,请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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