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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涉税处理常见问答
财政补贴涉税处理常见问答
问:公司近日收到一笔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以下三项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如果公司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还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一定不可以噢!您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千万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问:财政部门现要求我们就一笔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开具发票,我公司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吗?
答:开具编码为“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的不征税发票即可。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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