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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和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和计税依据
一、关于免征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政策是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即可享受减免。
另外,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地区发布了自己的减免政策,比如:
1、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浙财综[2021]6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 号)规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二、关于计算依据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对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具体计算依据是有不同规定的,一般来说有如下三种方式,需要注意当地的具体规定。
1、按增值税销售额作为计算依据
最近接到吉林的多个会员反馈,在吉林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增值税销售额作为计算依据,具体可以参考《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吉财税[2021]237号)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在安徽省,是按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来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具体可以参考《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的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3、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在广西,是按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来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具体可以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的规定,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