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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谈到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楼继伟说,由于新预算法对于收入管理更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减弱了人为调控可能性,而支出预算变得更加硬化、刚性,那么全年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从而平衡状态出现差异就会成为常态,就需要处理好预算的超收或短收问题,进一步健全预算平衡机制。
对此,新预算法在总则第12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并在之后的条款中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
一是第41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
二是第66条第1款、第2款明确,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就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增强了年度预算的约束力。
三是第66条第3款规定,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楼继伟强调,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也为硬化支出预算约束、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