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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结算的会计核算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结算的会计核算
“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应该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计入“合同资产”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计入“合同资产”科目的金额是包含增值税金额的。
“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计入“合同负债”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计入“合同负债”科目的金额是不含增值税金额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7年修订)》的规定,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合同结算” 科目,为了实现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而设置的一个科目(企业也可以设置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这样的话,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贷方余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1、跟客户结算合同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时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对于涉及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合同约定,结算价款或者确认收入时,如果产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如果没有产生纳税义务的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